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83********,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珙县人,珙县**镇人民政府项目办原工作人员(临聘),户籍地珙县**镇**路**段**号,现住珙县**镇**街。因违反廉洁纪律,于2017年12月6日经中国共产党珙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留党察看一年。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珙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左右至2019年年初,被告人罗某某在担任珙县**镇人民政府项目办工作人员(临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实施和协调过程中,多次索取陈某某转账、现金共计人民币6.7万元,非法收受欧某某、牟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4万元,为陈某某、欧某某、牟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分别是:
1.2017年11月左右,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向陈某某索取人民币2.7万元(转账),为陈某某在珙县**镇“**村供水工程(第二次)”的实施、协调过程中谋取利益。
2.2018年5月左右,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向陈某某索取人民币现金2万元,为陈某某在珙县**镇“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村、**村新建堰沟工程”的招投标和实施、协调过程中谋取利益。
3.2018年底至2019年初左右,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向陈某某索取人民币现金2万元,为陈某某在珙县**镇“**村2019年产业路和便民路硬化工程”“**村2019年易地搬迁户产业便民路硬化工程”“**村2019年易地搬迁户产业便民路硬化工程”“**村2019年易地搬迁和涉农整合产业便民路硬化工程”的招投标和实施、协调过程中谋取利益。
4.2018年春节左右,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欧某某现金人民币0.6万元,为欧某某在珙县**镇“2017年**村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程”的实施、协调过程中谋取利益。
5.2018年12月左右,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欧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为欧某某在珙县**镇“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村配套蓄水湖建设工程”的实施、协调过程中谋取利益。
6.2018年底至2019年初左右,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牟某某现金人民币0.8万元,为牟某某在珙县**镇“**村1社配套路路基整治工程”的实施、协调过程中谋取利益。
2020年4月21日,珙县监察委员会根据线索将被告人罗某某通知到案,罗某某到案后作如实供述,并于4月24日将涉案赃款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1万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具有坦白、积极退赃、索贿等情节,应当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宗杰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3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散页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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