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7198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路**花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粤P9V750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文昌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罗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55mg/100ml,后经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罗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153.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户籍资料;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罗运泉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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