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20时22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CE****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重庆市合川区国道212线大石检查站路段时,被在该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罗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其送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4.0mg/100ml 。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口查询件、抽取当事人血液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证据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世成
检察官助理:秦海鑫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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