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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6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2时32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无号牌红色嘉陵牌两轮摩托车,沿阿房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阿房一路海伦春天门口附近时,被在此执勤的沣东交巡警大队巡逻民警拦检查,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罗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113.45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两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坤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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