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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营口市西市**(户籍地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辽H****8号白色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智泉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市府路路口天宇宏府小区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邵天雯

检察官助理:董 楠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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