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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闽侯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同其朋友在闽侯县甘蔗万家广场饮酒后,驾驶报废的两轮摩托车由闽侯甘蔗往竹岐方向行驶,途经316国道竹岐桥头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被告人罗某甲的酒精检测值为102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到闽侯县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某甲案发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4.4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提取血样登记表、吹气单、到案经过、破获经过、道路情况属性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察笔录、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驾驶报废的机动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属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品雪

助理检察员:张海燕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一)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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