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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现住福建省尤某某**村**号楼**室**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尤某某**道**号**室林某某的家喝了一些酒。当日2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林某某的家出发沿西迎宾大道往尤某某城关镇方向行驶,行经尤某某西城镇林科所附近路段时被尤某某公安局民警查获。次日0时31分,被告人罗某某在尤某某总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8.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现场调查记录等;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1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志胜

检察员:邱玉清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59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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