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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1〕6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榆中县********号,农民。2021年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2月4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三轮电动摩托车行驶至榆中县新营镇圹背后三岔路口路段时与赵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赵某某随后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罗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57mg/100ml。民警遂将罗某某带至榆中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罗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6.59mg/100ml,属醉酒驾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系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娅妮

2021年3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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