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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43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7********,彝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乡**村委**组,现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8月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一部无牌号两轮摩托车(动机号:******)从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新厝村出发,沿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芗城区石亭镇三村商业街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某某案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4.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少容

代理检察员:陈莉华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起诉卷宗叁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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