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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镇**社区居委会**组。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9月1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晚,被告人罗某某与其朋友曾某某在家中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罗某某饮了酒。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准备走长韶娄高速公路去娄底,便驾驶车牌号为湘KS****的小型轿车从其位于涟源市**镇**社区居委会**组的家中出发,行驶至长韶娄高速公路桥头河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60 mg/100mL。

2019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长韶娄高速公路桥头河收费站入口处被民警查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等书证;2.鉴定意见书;3.光盘;4.证人曾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3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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