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办理运输危险化学品相关手续的情形下驾驶装载16瓶液化气罐的牌号为湘******的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从桃江马迹塘回安化,行至小淹镇敷溪社区敷溪大桥时被防疫卡点的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对三轮摩托车上的16瓶液化气罐扣押,并从中提取一瓶封样送检。经湖南**有限公司鉴定:送检的液化气罐内液体属于20Y型液化石油气。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检查、取样笔录;3.检验报告;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持军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5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6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