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乡**村**组,现住户籍地。曾因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2月17日被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3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7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湘******小车,搭乘邓某某、梁某某从娄底市娄某某东贸街往娄某某湘阳街行驶。当罗某某驾车行驶至娄底市娄某某长青街与白塘路岔路口时,被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一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罗某某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民警带罗某某在娄底市中心医院采集血样后,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一中队辅警廖某某、阳某某等人将罗某某编号为K27704127的原始血液样本调换为梁某某的血液样本。此后,廖某某将罗某某编号为K27704127的原始血液样本藏匿在娄底市娄某某**园**栋**室客厅夹缝的雨伞中。经鉴定:编号为K27704127的血样来源于罗某某,酒精含量为117.25mg/100ml。
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廖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危险驾驶犯罪前科,在被民警查获后企图逃避刑事打击,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罗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攀峰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3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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