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鄂州市**铁矿**。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鄂城区**街**楼,住鄂州市鄂城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鄂G****3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市鄂城区吴都星座小区出发,沿凤凰路、文星大道行驶至文星大道城市便捷酒店门口段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指认笔录、照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罗某乙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罗某乙的辨认笔录;5.记录现场查获、抽血、出库入库、送检、指认、辨认等过程的视频光盘及询问证人罗某乙、讯问被告人罗某甲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  路

检察官助理:叶秀典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鄂州市鄂城区**栋**室,联系电话13986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