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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8********,土家族,大专文化,利川市**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镇**村**组**号,现住利川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春风牌二轮摩托车从利川市**场“**”烧烤店出发,沿清源大道由西向东往“**”小区方向行驶,至清源大道南门桥下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查,罗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经鉴定,无号牌春风牌二轮摩托车为普通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普通摩托车)技术标准条件;送检的罗某某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9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号牌春风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照片形式);2.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检查登记台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3.证人向某某的证言;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673号检验报告、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鄂利川锐强[2020]痕鉴字第4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1份;6.现场查获、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国智

检察官助理:向  倩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利川市**小区**栋**单元**室,电话1397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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