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87********,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取保候审。因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7时01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C8****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清平高速神龙收费站入口前20米处路段(高速路)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91.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吹气检测结果、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车轨迹查询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浓度鉴定;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孙正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路**号**栋**,联系电话135*******;保证人秦某某,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