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78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政治面貌系群众,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09811978********,驾驶证号码为4409811978********,准驾车型为C1,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高州市**镇**地**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社区**路**巷**号**,工作单位为深圳市**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晚,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5U****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区**国道辅道**街道办公交站路段,被设卡查车的民警当场查获。22时59分,民警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23时07分,民警将罗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罗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9.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永光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联系电话为136*******,担保人丁某某联系电话为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