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晚,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5U****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区**国道辅道**街道办公交站路段,被设卡查车的民警当场查获。22时59分,民警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23时07分,民警将罗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罗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9.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余永光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联系电话为136*******,担保人丁某某联系电话为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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