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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0********,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现住三亚市****农场**作业区**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B2****”的摩托车,途经崖城互通路段时看到对向有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突然左转弯、未能及时刹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9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三亚市中医院抽血照片、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张文峰

检察官助理:许敏敏

书 记 员:梁露丹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住三亚市**镇**农场**作业区**队,联系方式15108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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