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村委会**村**号,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6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赣A*****的小型汽车由东往西行驶至南昌市西湖区洛阳路西湖段时,遇民警检查不停车驾车逃跑,后被民警驾驶摩托车跟随至洪都大道北京西路口将其查获。罗某某拒绝吹气检查,要求进行抽血检查,民警将罗某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01月19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某某抽取的血样进行鉴定,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9.3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车牌遗失受案表、调查评估意见书、个人身份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毒品含量定性检测意见书;
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义树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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