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31993********,汉族,初中,个体户,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乡**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值班律师王建国,湖南瑞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02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他人在双牌县开发区吃饭饮酒。当日20时45分,罗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湘******小型汽车沿零陵区南津南路由南往北行驶,途经零陵区南津渡大桥北桥头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遂抽血送检,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5.69mg/100ml。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7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本院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执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执法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认罪认罚悔过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前科信息等书证;2.证人盘某某证人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供述与辩解;4.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良纲
2020年7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