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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罗某某 ,男,1985**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镇**村村干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湘KA****小型轿车沿娄底-怀化高速公路西往东方向行驶至96公里处(新化收费站),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罗某某 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24.7mg/100ml。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 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高速公路醉酒驾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 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罗某某 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罗某某 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玉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 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8081****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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