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22001********,藏族,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西藏扎囊,住扎囊县扎塘镇**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扎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经我院决定,由扎囊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0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车牌藏AY****号小型轿车,从扎囊县零点酒吧出发经过友谊路、株洲路向吉汝乡方向行驶,行驶至扎囊县邮政局门口处时,因临危操作不当,撞到路边左侧堆放的石板和右侧施工防护栏,造成藏AY****号小型轿车受损,路边石板及施工防护栏损坏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53.5mg/100ml、277.6mg/100ml、263.5mg/100ml,后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9.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及正、侧面照;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受案登记表;案件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事故现场照片1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4张;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3份及照片2张;2.证人证言:证人尼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藏公物(理)鉴字【2019】858号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囊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琼达
德吉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