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身份证号码:452501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址:玉林市**县**镇**村名世**号,现住廉江市**村一出租屋。2017年11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悬挂桂K3****号牌的二轮摩托车,途经廉江市建设大道国土局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369.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伍仲强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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