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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78********,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宁明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由宁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7时,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桂FTP***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宁明县**村方向往***方向行驶,至**村路口处时与罗某甲驾驶的宁明*****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从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88.9㎎/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韦剑峰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西宁明县**镇**号,联系电话:13457******;

2.随文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共壹册;

3.随文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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