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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75********,壮族,文盲,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醉酒、无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桂A****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武某县城厢镇解放街从风情街往某某甲方向行驶,适逢罗某乙醉酒驾驶电动车沿解放街从某某乙方向往风情街方向行驶。双方驾车行驶至解放街旧武某县公安局门前路段会车时,因罗某乙驾车越过道路中心线,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乙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罗某乙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甲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罗某甲的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桂A****2号二轮摩托车一部、无牌电动车一部,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收缴物品清单等记录在案;

2.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安交警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 证人罗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

5. 鉴定意见: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桂正廉司鉴(2015)化鉴字12号、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7. 现场勘验材料、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次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甲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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