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8〕2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8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乡**村**组。2017年7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粤S3****号小型轿车途径广州市花都区曙光路“喜马拉雅”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呼气时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呼气测试,结果为113 mg/100ml。测试完毕后,被告人罗某某伺机逃离现场,致使无法及时抽取血样进行检验。
同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后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被告人罗某某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8年1月18日
附:
1. 被告人罗某某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24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