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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濉溪县**花园**栋**室**镇**村**庄**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晚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皖******号汽车载周某某回家,行至濉溪县**街附近,碰到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皖******号汽车后逃逸,李某某见状报警。经检测,案发时罗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20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事故后逃逸,案发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开阳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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