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地区黔西县**乡**村**组,暂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7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先后三次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由本市东区攀枝花宾馆停车场沿攀枝花大道往密地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交警三大队门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琼
检察官助理:林伦军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87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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