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川******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安区五福西路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垚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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