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南昌市高新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高新区**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3时41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号小型汽车途径本市高新区创新一路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6.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娟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16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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