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13时3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号牌过期的川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母亲去医院看病,行驶至顺庆区华凤镇街道时,被路检交警查获,现场对其呼气式乙醇检测结果为:80mg/100ml,经抽血送检。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2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说明、呼气式乙醇检验单、血液乙醇检验报告、现场照片、办案视频、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具有血液中乙醇含量:91.2mg/100ml、初犯、无证驾驶、车牌过期、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1个月15天、并处罚金3000元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检察员:沈军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由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电话:1399089****。
2.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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