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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69********,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住石屏县**乡**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红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21时40,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红河县**路**建材市场旁路段时被红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89mg/100mL血。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罗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毅荣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联系电话:13988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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