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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乡**村委会**组**号。2018年4月1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华坪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交由华坪县公安局新庄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云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值班律师王某某的意见;于2020年1月14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华坪县**乡**林场附近的蔡某某家,沿219省道(华坪到宁蒗战河公路)往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乡**村委会**组** 号家中方向行驶,行驶到**乡**村沙场附近,被同向由廖某某驾驶的云***号中型自卸货车超车后,其后反复超此车辆三次,行驶到219省道与通往华坪县新庄乡岔路口时,二人发生口角但没有动手,被告人罗某某就坐在云***号中型自卸货车车前公路上,廖某某遂报警,罗某某被出警的华坪县公安局新庄派出所民警查获。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96.0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洪贵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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