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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乃检公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86********,彝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山南市隆子县**局**(**级)。户籍所在地:贵州市毕节地区赫章县**镇**村**组,住山南市隆子县**住宿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我院接案后于2020年4月17日决定对其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由隆子县公安局隆子镇派出所依法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罗某某分别在位于山南市乃东区湖南路的大榕树饭店和乃东区昌珠镇的大唐盛世民族演艺中心喝酒。后罗某某于次日凌晨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藏CS****的蒙迪欧牌黑色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乃东区昌珠镇派出所附近位置时,被昌珠镇派出所民警查获后将案件移交至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于同年8月20日凌晨将罗某某带至山南市华康医院依法提取血样,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77.3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书证;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乃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菲菲

书记员:白玛康珠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山南市隆子县**住宿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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