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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8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高邮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朱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罗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朱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6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9****号小型轿车,从高邮市新河南路脉搏酒吧出发,经屏淮路、金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邮市**小区西门地下停车场入口处,与路面放置的石墩及被害人朱某甲停放的苏K7****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5.9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在其车内昏睡,后因他人报警,被现场处警民警当场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朱某甲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车辆照片、人员基本信息表等物证、书证;

2.证人朱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朱某甲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供述与辩解;

5.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6.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吴必蔚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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