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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82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住新疆阿克苏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9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饮白酒(具体饮酒时间、地点不确定),当日23时22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新N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镇25**大队**门窗制作店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罗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50.91mg/100ml(国标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燕

2020年11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 1520997**** 

2.侦查卷一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两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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