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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9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晋C****8号蓝色比亚迪牌微型轿车,在阳泉市郊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街上村供电所路段时,将环卫工人史某某撞倒,致史某某右足多发趾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所驾车辆部分损毁,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从送检的罗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89.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诊断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权政

检察官助理:郭贵斌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原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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