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2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渝AA****号的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北碚区云盛路26号出发,沿云盛路行驶至云盛路与云开路交叉路口红绿灯处左转弯往云开路方向行驶,后靠边停车,被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罗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68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20]31603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翠兰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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