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9********,汉族,小学毕业,务工,住河南省上蔡县党店镇**村**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豫A0UM6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由南向北行驶至药厂街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醇含量为100.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材料、指认车辆照片、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3.血醇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罗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卓
代理检察员:张会娟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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