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公民身份号码4101841988********,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新郑市**办事处**村**号。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08年9月24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4时03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起亚牌小型客车行驶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与空港六路交叉口东约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酒后驾车的事实。经鉴定,罗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0.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非党员证明;
(2)查获经过、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指认照片;
(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耿某某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
5.执法记录仪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可从重处罚。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沈宏伟
代理检察员:徐家昌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郑市**办事处**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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