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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村**小区**栋**单元**室,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移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案件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湘江大道钛厂往镇隆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镇隆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检测照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鉴定委托书、血样送检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在逃人员查询结果单,罗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户籍资料,查获经过,无犯罪记录查询,调查评估意见书;2.证人证言:证人苟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遵)公(司)鉴(理化)字【2020】596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林

检察官助理:张欣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150****、1398565****。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散件材料柒页,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调查评估意见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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