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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二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3时36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赣州市南康区**街道**路林海大厦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吹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51.0mg/100ml。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时提取的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4.8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查处经过、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表、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被告人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代昌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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