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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街村**组**号,现住**。被告人罗某某因犯抢劫罪2007年3月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8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22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3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2****的蓝色起亚小型轿车在花石线石板镇花街村路段与罗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贵A2****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花溪区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经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检验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7.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酒精含量检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丽娜

                                               检察官助理 彭驿茗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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