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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67********,汉族,大学文化,系**局工作人员,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街**号**号**单元**号,现住兴义市**花园**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贵E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兴义市北京路沿遵义路往将台营隧道方向行驶,2时9分左右,行驶至兴义市遵义路市医院住院部门前时,与同向前方停车等候红绿灯放行由郎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王某某)相撞后,造成罗某某、郎某某、王某某受伤及辆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事故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郎某某、王某某无责任;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王某某、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资格证书、通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等;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视听材料清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从重处罚。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情节,建议判处罗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恩艳

                                               检察官助理 毛林凤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义市**花园**栋**号,联系电话:13195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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