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9********,汉族,四川省自贡人,初中文化,城市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2012年9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驾驶川CN****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日1时13分,被告人罗某某驾车行驶至自流井区西山路自贡市交投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门前道路时,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中心护栏、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罗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将其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的罗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82.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经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自流井区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人口信息表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④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⑤前科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李某某、罗某某、舒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六、视听资料:抽血视频、执法记录仪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琳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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