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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29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甘肃临夏,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镇**村**庄**社**号。2010年6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判有期徒刑3年,罚金1000元;2018年4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城关区法院判拘役6个月,缓刑1年,罚金4000元。2019年5月3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我院批准,2019年6月1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4 月24 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A***** 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兰州市城关区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九安隧道东出口时,被河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罗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215.41mg/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取血样照片。

被告人罗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又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五)(七)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彦明

                                   书记员:任俊豪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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