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安化县梅城镇新车站路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中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同日22时,民警陪同被告人罗某某在安化县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液,2020年2月7日民警收到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益公物鉴(理化)字【2020】14号检验报告,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报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等书证;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怡来
检察官助理:张 鑫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9178****。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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