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酒后驾驶鄂C****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郧西县**镇工业园往**村方向行驶,行至**村**巷柯某某家门口时,因邻里琐事驾车撞击柯某某家大门,后其儿媳郭某某报警。郧西县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遂将此案移交郧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随即交警将被告人带至郧西县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对其血液进行了提取。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66.8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接处警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罗某乙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检查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黄进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89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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