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住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1时22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鄂D****2小型轿车沿荆州市沙市区**路与**路交叉路口直行通过时,遇吴某某驾驶鄂D****5小型普通客车沿**路对向行驶至此路口左转弯,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发现鄂D****2小型轿车驾驶员罗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现场对其用呼吸时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其结果为156mg/100ml。民警现场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扣留了罗某某驾驶证及其车辆,随后民警将其带到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对罗某某提取静脉血样后,由其朋友王某某带回醒酒。罗某某血液样本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送检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0.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D****5小型轿车和鄂D****2小型轿车等物证;2.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驾照、罗某某身份信息、调解协议、谅解书、罗某某前科材料、道路事故现场、当事人、检测等照片书证;3.鉴定意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19]毒鉴字第1640号;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3张;6.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罗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涛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17111****。
2.案卷材料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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