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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6********,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镇**村20号,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3组5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新河镇东森产业园9号出发,行驶至本市汈汊养殖场路段时,与一辆小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03.2毫克/100毫升。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2.5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查询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现场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证;2.检测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3.现场检测报告单、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志雄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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