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住松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镇**村**组杨某某家中吃饭,席间饮用散装白酒一两左右。18时许,罗某某驾驶号牌为鄂D*****6小型新能源汽车回家,当行驶至**村**组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周某某驾驶的号牌为鄂D****0轻型货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周某某随即拨打110电话报警。松滋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对罗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1mg/100ml。随后民警将罗某某带至**镇卫生院,依法委托医务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液封存备检。2020年5月22日,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2.3mg/100ml。
经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210871202000000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一贯表现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呼气酒精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罗某某残疾人证、呼气检测及抽血过程视频截图、现场查获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交通事故受损车辆赔偿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抽血视频及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以下从重处罚情节:(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红燕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26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视频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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